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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命不同价”制度的民法学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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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一旦失去就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可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制度却因户籍、年龄等因素的不同,规定了不同赔偿数额。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其实质精神与具体原则都不允许"同命不同价"制度的存在。在以人为本理念的现今社会,应完善相关法律,实现社会和谐。
作者 程保栋
出处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2008年第10期121-122,129,共3页 The South of China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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