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广州信诚人寿的一起保险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该案件的争论焦点即是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判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对于判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着重要意义。投保人保险费的交付和保险人保险单的签发在一定范围内也影响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它的成立不要求以签发保险单为要件,而只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保险单的签发与保险费的交付应看作是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所要履行的合同义务。本文从一则案例出发,在明确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关系的基础上,探讨保险费的交付和保险单的签发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