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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问题食品”责任承担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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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名人在广告中向公众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一出,媒体与公众一致叫好。从法律层面对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应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有所裨益。
作者 黄旭宇 杨阳
机构地区 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2009年第2期183-184,共2页 The South of China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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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1

  • 1范海涛.《状告刘嘉玲申请被驳回,相关结论近期出炉》http://www.new.xinhuanet.com/health/2005-03/23/content-2731262.htm,2005年5月25日访问
  •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
  •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 4我国《广告法》第37条
  • 5大阪地方裁判所1987年3月30日判决[J].判例时报(日本),:35-35.
  • 6《日本民法典》第719条
  • 7东京地方裁判所1994年6月7日判决[J].判例时报(日本),:31-31.
  • 8[日]内田贵.《民法Ⅱ债权各论》.东京大学出版会2002年版,第307页
  • 9[日]橋本皇玄.《広告推奖者の责任》.《広告の法理》.民事法研究会出版,第282页
  • 10《广告审查提示》第19号

共引文献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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