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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犯罪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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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负有经济犯罪侦查任务的组织是单一体制的,除贪污贿赂、渎职侵犯等国家公务人员的经济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直接侦办外,主要的经济犯罪均由公安机关侦办。这是我国对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分工的历史沿革,同时也是经实际证明适合我国国情并具有良好实效的职权配置方式。但是,有检察院的学者认为,经济犯罪的侦查权应归属人民检察院。这种观点以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没有实际基础,若付诸行动将会产生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有诸多不妥之处。
作者 谢明明
出处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2009年第4期174-174,共1页 The South of China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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