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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几种加重情节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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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抢夺、诈骗为目的入户,在户内的行为性质由抢夺、盗窃转变为抢劫的,不成为"入户抢劫";抢劫单位内部使用的客车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行为人对行驶中的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在车下抢劫司乘人员的,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客户资金是由处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的客户直接保管和控制的资金,抢劫基于其他目的而使用而非运送钞票的运钞车,不能认定为抢劫金融机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情节中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作者 何立荣
出处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2009年第9期149-150,共2页 The South of China Today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

  • 1高铭喧,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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