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持续盈利能力作为企业发行和上市的法定条件,如果监管部门在实践中过于倚重,会遭致行政裁量权过重的诟病,寻租问题也如影随形。但如果断然否定持续盈利能力判断在资本市场准入环节的意义,又会陷入逻辑与实践的混乱。本文认为,可行的方案是将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区分开来,发行条件取消持续盈利能力,代之以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保留'其他'兜底条款。将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作为上市和维持上市条件,并赋予交易所灵活的决策权。
出处
《清华金融评论》
2014年第11期77-80,共4页
Tsinghua Financial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