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经济单位不重视财务管理或财务管理偏松。这个问题的存在,是个普遍现象。主要问题是在经营上利润观念大于制度观念,如,一旦有“快货”、不问帐户有无资金,就先签发支票,深怕失去了进货机会。二、经济制裁,罚不及过。简单的说,就是罚不到责任者头上,而由单位列支,有的虽然扣发奖金,也是大家均摊,不痛不痒。关键仍然是个“法”字,必须把违反财经纪律和当事者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明确起来。这是因为规章制度仅具有行政约束力,法律才具有社会约束力,不如此,仍然是形式上的管理,而实质上仍然管不了。
出处
《华北金融》
1986年第1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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