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一时期,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借经济改革和对内搞活之机,把本单位的银行帐户租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并索取手续费或其他好处。租借帐户的单位和个人,有的用来套购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有的用来套取现金,有的签发空头支票进行买空卖空。特别是一些非法窜入我市的不法分子,租借帐户搞投机倒把和诈骗活动,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对经济体制改革极为不利,为此,根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出处
《华北金融》
1986年第2期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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