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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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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对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的管理,促进有价证券的流通和变现力,搞活金融,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维持证券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和金融秩序。特制定本规定。一、有价证券转让业务必须由经市人民银行批准的交易部门办理。申请经营证券转让业务的单位仅限于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出处 《华北金融》 1987年第5期26-26,共1页 Huabe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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