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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发行银行本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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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市经济的发展,发挥银行信用的积极作用,特在本市范围内开办银行本票业务。第二条银行本票(以下简称本票)是付款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给银行,由银行签发,并在有效期内由发票人付款的票据。第三条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出处 《华北金融》 1987年第11期40-41,共2页 Huabe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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