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1987年,我市金融系统干部中发生多起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经济违纪问题。其中构成经济违法犯罪的就有7起。计贪污3起、受贿2起、盗窃1起、贪污受贿1起。犯罪涉及金额32.1万元,个人非法所得9.86万元。7起案件中为金融干部的案犯 7名,除1名被免于起诉外,其他6名分别被判处徒刑一年至无期不等。达7起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犯年龄低,40岁以下的4名,占57.1%,年龄最小的20岁。二是,犯罪涉及金额大,万元以上的占4起,最多的达9万余元。三是,外勤人员比重大,银行信贷员3人,保险业务员1人。四是,利用工作职务条件作案。同以往金融干部职工掺与社会上的不法行为犯罪不同,7名案犯无一不是依靠自己在金融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出处
《华北金融》
1988年第7期6-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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