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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禁止出租出借银行帐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处罚标准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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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43号《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的精神,加强银行帐户管理,打击金融违法活动,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发(1985)188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禁止出租出借银行帐户的暂行规定》的有关处罚标准修改如下:1、凡出租出借银行帐户的,对出借、使用帐户的双方根据收付金额各处以百分之五——百分之十的罚款;对为投机倒把提供方便或构成其它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出处 《华北金融》 1988年第11期26-27,共2页 Huabe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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