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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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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五款和第六十二条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二、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利率的唯一机关,其它单位均不得制定与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利率政策或具体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强迫金融机构提高或降低(包括变相的提高或降低)存款、贷款及债券利率。
出处 《华北金融》 1988年第12期42-43,共2页 Huabe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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