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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损害生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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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中办、国办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实行"党政同责",并详细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既要求"后果追责",又要求"行为追责",既强调"党政同责",又强调"终身追责",这必定会对各级党委领导的环境决策行为产生深远影响。专门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制定环保追责办法,抓住"关键少数"这个要害,堪称一项至关重要的"顶层设计"。
作者 严厚福
出处 《今日浙江》 2015年第16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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