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将行为划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之所以被刑法所禁止,是因为其与作为具有等值的危害结果及法益侵害性。真正不作为犯已经纳入刑法规范调整的范畴内;但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作为义务泛化、作为犯等值论证、是否应配置不真正不作为量刑事由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文章认为应将不真正不作为这一行为模式纳入到刑事立法调控的领域内做为问题解决的路径,因此,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立法规制显得尤为紧迫。
出处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S1期39-41,共3页
Journal of Jis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