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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代理规则的新发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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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导言很高兴也很荣幸有机会来和诸位同学交流。我定的题目是《民法总则》中的代理问题。这次《民法总则》通过,很多制度有新的变化。之所以选代理来交流,一个重要的考虑是,大学课堂上,代理一般都讲得比较少。就个人经验而言,我的民法总论课上,法律行为一般要占一半多一点的课时,以至于学生经常说我的民总课差不多就是法律行为课。但即便如此,跟德国相比,其实还是比较少。我旁听过汉堡大学两个学期的民总课,两位授课老师的法律行为内容都占80%~90%。
作者 朱庆育
机构地区 浙江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京师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95-118,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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