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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缓和视阈下让与担保的实然与应然——兼论《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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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代已降,实务中多有借贷双方于借贷合同外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并约定于债务不能到期清偿时,则履行买卖合同者,学者多谓之让与担保(1)。让与担保系当事人通过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以达成信用授予目的的担保制度(2)。其涵盖两种模式,即让与式担保(3)和买卖式担保(4),通常所谓狭义让与担保者即让与式一类。
作者 张燕城
出处 《京师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297-314,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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