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制度,体现了现代民法对人权、人格尊严的重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精神损害赔偿所适用的范围也应不断发展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在我国现阶段已初具体系,但目前看来,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时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很不全面、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许多案件中出现的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中应当逐步扩大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这样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出处
《中国商界》
2009年第12X期75-7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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