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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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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转化型抢劫罪,又称准抢劫罪,是源自现行刑法特别规定而来。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和第269条之规定,它是指"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动态、积极的转化型抢劫罪),或"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静态、消极的转化型抢劫罪)。由于静态的、消极的转化型抢劫罪只要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随身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且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即可判定,故本文将主要探讨认定相对复杂的动态、积极的转化型抢劫罪。受现行刑法第269规定影响,动态、积极的转化型抢劫罪在构成要件、是否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和共犯的认定等问题上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围绕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转化型抢劫既遂与未遂问题以及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问题这三个主要问题,下面进行探讨分析,尽可能还原转化型抢劫罪的原始立法意图。
作者 周玲 周惊
出处 《中国商界》 2010年第4X期97-98,共2页 Business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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