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运营中现存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着诸多利益冲突,突出表现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信托忠实义务即追求基金投资收益最大化与其独立利益即谋求基金管理费收入最大化之间的利益冲突,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义务与其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并支付托管费用的弱势地位相冲突而导致基金托管人的角色缺位,重保管、轻监督,致使其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不力。要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仅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显然是行不通的,必须改善现存的治理结构,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有效合理的分权与制衡。
出处
《中国商界》
2010年第7X期157-158,共2页
Business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