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施工管理体制改革中,国家计委为了鼓励承包单位加快建设进度,努力做到早投产、早受益,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投产的,可将提前投产期间所得到的利润的60%分给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由于拖长工期而造成的损失,属于承包单位责任的,由承包单位补偿。那么提前或者拖延工期形成的利润或损失怎么计算呢?分成的利润怎么预提呢?本文提供有关计算方法,供实用中共同研究。
出处
《技术经济》
1988年第Z1期84-85,49,共3页
Journal of Technology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