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基本制度。《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当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与推定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被推定与真实的权利主体与物权状态一致。由于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信息资料查询的重要依据。
出处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1-41,共1页
Journal of Jiangs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