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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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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早在农业合作化时期,我国就建立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长期坚持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出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7期36-37,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su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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