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出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12期42-43,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su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