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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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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出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4期15-16,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su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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