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 >的决定》已于2018年12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吴政隆2018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出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1期22-23,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su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