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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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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第64号2019年4月16日为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交通财会》 2019年第5期96-96,共1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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