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航道基础设施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区别航道网络系统中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航道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直接提供给航道用户使用的人工航道、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构成。天然航道由于缺乏能够可靠计量的成本或价值,不符合确认为一项公共基础设施的条件。航道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直接承担保养维护职责和后续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将其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公共基础设施作为一个整体在政府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并按线路、行政级别和技术等级等情况进行披露。对于存量航道基础设施,可采用重置成本法予以计量,并逐步纳入政府财务报告。鉴于人工航道具有不确定的使用寿命,建议不计提其折旧;但由于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具有有限的使用寿命,建议采取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出处
《交通财会》
2019年第10期11-17,共7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基金
交通运输部战略规划政策项目“交通运输行业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研究”(合同编号:2019-4-3)的中期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