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赋予了设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此举对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保障地方法规符合当地实际发展有积极作用。兼具"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大功能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急迫的立法需求,近年来各地相继出台了具有地方特色且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的管理条例。基于对新《立法法》施行后21个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地方性法规中仍包含"非必要性重复"条文,以及存在立法"抄袭"、公众参与缺失等问题。化解地方立法"非必要性重复"难题的路径在于强化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程序,委托中立第三方机构参与立法和立法后评估过程以摆脱"部门利益化"倾向,建立健全地方立法责任追究制度等。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58-64,共7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