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用人单位未事先告知职业危害该如何维权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案例:沿海某市一化工厂打广告招聘技术工人,杨某千里迢迢来到该厂应聘,并与该厂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杨某工作岗位在橡胶生产车间。杨某上班后,每天接触丁二烯、正己烷等化工材料。半年后他才得知这些东西对健康有很大危害。由于应聘时,化工厂没有向杨某说明该岗位要面临的职业危害,在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写明,杨某找到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要求。负责人说橡胶生产只是气味难闻,对身体没有太大影响。
作者 王小宁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7年第5X期37-37,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