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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的工资差额应当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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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2年7月,张某通过社会招聘进入福州市一家民营企业,从事生产车间班长工作。企业与张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张某转正后,每月的工资高于企业平均工资。一年后,由于张某的工作能力得到车间主任的首肯,被提任为车间副主任,薪资每月又增加了近千元。2015年7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6年1月初,张某经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
作者 赵平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7年第7X期47-47,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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