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2012年9月,被告王某挂靠A公司承建B公司厂房工程项目。2013年7月,以王某为甲方,以该项目钢筋班组长卢某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如下:'一、为早日完成厂房建设钢筋施工任务,甲方同意由乙方先行垫资、垫材料及施工相关费用;二、甲方同意厂房工程进度款分期分批、定期定时转入钢筋班组负责人卢某账户;三……甲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的40天内付清钢筋班组材料款及工人工资.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9年第10期27-27,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