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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附加条件,虽员工同意也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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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保:我入职一家公司时,与公司口头约定:只有当我的月工作量达到员工平均水平,才有资格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工作8个月后仍没有达到约定任务量。公司不仅决定将我解聘,而且还以我未能达到附加条件,公司有权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向我支付7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问:公司真的可以拒付双倍工资吗?
作者
小保
项雨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9年第1期8-8,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关键词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
用人单位
附加条件
双倍工资
分类号
D922.5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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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艳.
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J]
.中国工会财会,2019,0(4):46-47.
2
李德勇.
退休返聘需要知道的那些事[J]
.劳动保障世界,2019,0(7):56-57.
就业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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