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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附加条件,虽员工同意也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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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保:我入职一家公司时,与公司口头约定:只有当我的月工作量达到员工平均水平,才有资格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工作8个月后仍没有达到约定任务量。公司不仅决定将我解聘,而且还以我未能达到附加条件,公司有权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向我支付7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问:公司真的可以拒付双倍工资吗?
作者 小保 项雨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9年第1期8-8,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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