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2001年1月,刘某到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双方在2002年1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刘某的工作岗位为销售员,基本工资为2000元,另加销售提成。由于刘某销售业绩突出,公司于2006年4月以任命书的方式,提升刘某为销售部副经理,基本工资调整到4500元。2007年6月,公司为增加销售额,提升销售人员工作积极性,出台了一项鼓励销售政策,将原定销售提成提取比例从总房款的0.6%提高到1.8%.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9年第1期26-27,共2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