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在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问题上,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指导和调整,企业注册资本所占投资的比例过低,而借贷资本比例过高的现象较为严重。以致有些企业为偿还利息所累造成严重亏损,甚至导致破产的情况也不乏其例。1987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公布,使律师在审查和拟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时有了法律依据。但是,按照《暂行规定》从合同的实际出发,在法定范围内把握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适当比例仍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所讨论的并不是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优选比例的模式。
出处
《经营与管理》
1988年第3期35-36,共2页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