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周代统治者以礼、乐、刑、政四术作为统治臣民的手段。其中刑、政两项主要是对付下民的,礼和乐则是专为统治阶级内部服务的。为了推行“礼治”,他们制定了烦琐的礼仪和与之相配的音乐,不同场合、不同身份的人,不但礼仪有别,所用音乐也不一样。如祀天神“万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祭地示“万奏太簇、歌应钟、舞《咸池》”;祀四望“乃奏姑洗、歌南吕、舞《大磬》”。(《周礼·春官》)。他们认为礼数可以区别贵贱等级,音乐则有助于建立等级制度,可以使上下和睦。
出处
《教育家》
2016年第34期64-6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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