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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惩戒权的必要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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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师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承担者和直接负责人员,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体过程行驶控制权,来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才能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因此,就要对失范行为的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采取适当的惩戒可以使行为失范的学生意识到错误的严重性,知错改错,从而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和改进其自身的行为习惯。使教师的惩罚权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行驶。
作者 崔明哲
出处 《生活教育》 2014年第S2期204-204,206,共2页 Life&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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