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战后的新《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确立了日本教育的民主与公平的基本理念,遵照这一基本理念,日本制定和完善了一套保障义务教育公平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保障教育基础设施设备的各项经费的法律体系,保障教育质量公平的有关教师素质、教师编制、学校和班级规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还有保障残障儿童、经济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儿童的受教育权等方面的法律。战后日本教育行政的服务功能、集权性质以及教育诉讼运动促使了上述政策法规的实施和执行。教育公平的理念,教育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形成了战后日本义务教育公平的有效保障机制。
出处
《中国教育政策评论》
CSSCI
2008年第1期327-341,共15页
EDUCATION POLICY REVIEW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