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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格物”与“物格”——写作断想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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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格物”与“物格”》一文刊登在《荆州师专学报》83年3期上后,一位好友对我说:“还应该对格物与物格解释一下。”我想,这意见很对。不仅如此,对这个问题也没有谈透。好友的话使我想到以下几个问题:一、“十年格物”即使达到“一朝物格”,也只是说明艺术家具备了创造艺术品的条件,并不等于作品的诞生。
作者 丁江
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4年第1期62-66,共5页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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