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多数情况下,反垄断法往往需要证明市场力量,并通过市场界定/市场份额的视角分析市场力量。近年来,用这种间接的或结构性的方法来证明市场力量的做法受到了批评,被认为误导了实践并且在理论上不合逻辑。如果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再重视市场界定的方法(似乎真是这样),反垄断分析就会崩裂而亟需一种替代的方法来直接证明市场力量。没有任何一种先进的理论方法——如勒纳指数或者超竞争利润研究——能够提供有力的解决方案。此外,存在高进入壁垒是市场力量存在的必要条件,这一现代反垄断的核心前提也有很大的缺陷。同直觉相反的是,进入壁垒越高,(1)被告企业从事反竞争行为的可能就越小;(2)如果没有被诉行为,市场也很难更具有竞争性。一个有力的证明市场力量的方法要求在被诉行为和合理的竞争拟制状态之间存在紧密关联。本文将阐述市场力量的基本原理,分析当下案例法混乱的来源,并审查绕过市场界定和市场份额来证明市场力量的方法。
出处
《竞争政策研究》
2016年第3期75-88,共14页
Competition Policy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号[12CF075])
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