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互不僭越,井水不犯河水,两者没有关联。后来知识产权法不断膨胀,引起了反托拉斯法的关注。第二阶段,互相渗透,反垄断法也逐渐亮明立场,不能利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在相互渗透磨合到一定状态后就进入第三阶段,就是互动平衡。多数经济体在这个关系问题上都已经经历或将会经历这样三个阶段,我国也不例外。关于反垄断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调。
出处
《竞争政策研究》
2017年第5期34-36,共3页
Competition Policy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