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介绍 某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县内A仪器厂生产的计量器具光栅尺无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即对A仪器厂进行了检查。经查,A仪器厂于1999年成立时,曾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过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由于企业开业之初对市场情况调研不准,企业申请得到的是一般尺具的制造许可证。随着市场的变化,A仪器厂发现,市场上光栅尺需求很大,于是改为生产光栅尺,产品已部分销售出去,市场反映较好。 对于企业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的哪条规定,如何进行处罚,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讨论,但意见不一致。主要有如下两点:第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A仪器厂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光栅尺是一种无证生产行为。按照《计量法》第12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计量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开业前应当领取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曾获得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是企业设立的前提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发放了这张许可证,就证明已经允许企业生产计量器具。如果按照《计量法》关于无证的规定处罚企业,明显不要,应当按照《计量法》第13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