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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探矿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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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为了做好取消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行政审批项目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措施,请遵照执行。
机构地区 国土资源部
出处 《国土资源通讯》 2003年第2期24-25,共2页 National Land & Resources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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