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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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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200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部下发了<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2001]431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国土资源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的范围、原则、依据、内容、程序等.为进一步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等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机构地区 国土资源部
出处 《国土资源通讯》 2003年第1期17-19,共3页 National Land & Resources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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