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是多民族国家的一种政策选择,它以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和睦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政党(即使是执政党)的民族政策与国家的民族政策并不是完全等同的。作为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具有三个基本的内涵:(一)是在国家(或成员邦)宪法框架内的制度;(二)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三)是通过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来实现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际运作过程是由少数民族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过程,从而构建起一个以自治权为核心的政治体系。民族政策、政治制度和政治体系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不同视角,这三个视角是统一一致的。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19-22,共4页
Theory and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