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一切生产要素都进入市场 ,因而也使任何生产要素的社会使用都是有偿的。这是生产力发展和国民经济增长的客观要求。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还能否将不断趋于社会化、大众化的利润、地租、利息定性为剥削 ?这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一个重大而又敏感的理论问题。社会实践是发展的 ,我们对剥削的认识也应根据实践的发展而创新。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 :由于产业结构的发展和层次叠加 ,劳动的外延大大拓展了 ;由于劳动与资本的融合及其互相转化 ,两者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由于资本、管理、科技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在加大 ,阻碍中国生产力进步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也呈现出新的情况和特点。因此 ,我们必须遵循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坚持与时俱进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润、利息和地租 ,做出新的社会性质界定。这样做 ,有利于巩固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