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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猪待宰时间对肉品品质的影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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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早在1959年,农业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内贸易部就联合颁布了《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其中第十条专门规定了待宰时间,即“畜禽在未宰前应进行12—24小时断食休息,但必须充分给水至宰前三小时为止。”但本规定至今尚未得到落实,一些屠宰厂。
出处 《肉品卫生》 2003年第3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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