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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强制执行权应由税务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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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某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陈某在村里承包经营了一个沙场,没有缴纳过任何税款。经查,陈某采取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手段,少缴税款5.8万元。据此,税务机关对陈某作出追缴不申报缴纳的税款,拟处不申报缴纳税款0.5倍的罚款,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陈某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2001年11月27日,税务机关向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9万元,限陈某于12月12日前缴纳罚款。 陈某认为税务机关罚款太多,拒绝缴纳税款及罚款。税务机关于2002年1月25日。
作者 王哲
出处 《税收征纳》 2003年第3期26-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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