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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定“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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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判定文字商标是否近似,主要从文字的读音、外形、含义三个方面考虑。 读音相同的,一般即可判定为近似商标。如“飞雁”与“飞燕”。因为商标在使用、宣传过程中,不权给人看,还要给人听。但若读音相近而含义及外形有明显区别,直观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则不属于近似商标。如“大大”与“太大”、“洋河”与“洋珂”。有的商标在文字上虽有个别增减,但使人误认为是一个企业生产的系列产品,如“东塔”与“新东塔”、“家乐”与“大家乐”等都属于近似商标。另外,还有的虽将他人商标文字顺序颠倒。
出处 《江苏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8年第3期85-8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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