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们常常把造成污染的原因归结于“成本外溢”的外部不经济性,需要依靠政府采取预防措施对市场机制的运行过程加以“纠正”。我国传统的末端污染预防制度安排,体现为达标排放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这些义务性预防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却处于一个尴尬局面:作为污染企业仅仅满足于达标排放,不愿进一步提高污染控制的水平。而源头预防的义务性和权利性制度安排,就成为我们的理性选择。本文认为,必须先将环境“纳污能力”权利化,环境“纳污能力”权利的初始交易必须以政府为主导,排污权的二级交易市场必须遵循一般权利交易的自愿原则。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15-17,共3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